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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2024年03月02日 工程机械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0年4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运输机场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当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系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紧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有几率发生严重破损毁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第五条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一)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理应当按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破损毁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理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会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理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其常设的办事机构。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根据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最高领导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全面负责指挥中心的指挥工作。

  (二)指挥、协调和调和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就已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

  (三)按时进行检查各相关的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及其手机号变化的修订工作;

  (五)按时进行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

  (七)根据本规则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将获知的紧急事件情况按照应急救援计划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驻场消防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救援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第十一条驻场公安机关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协调驻场部队、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工作;

  驻场医疗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进行伤情分类、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

  第十三条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

  (四)在指挥中心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告之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除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急救援单位以外的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订立的互助协议加以明确。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紧急事件的类型和应急救援的等级;

  制订应急救援计划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的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应急救援计划中应该依据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要求的互相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应急救援互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报民航总局审批,其他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报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应急救援计划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机关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运输部门(包括陆海空)、当地驻军等单位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就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互助协议应当每年复查或者修订一次,互助协议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应当每月复查一次,并将变动情况及时来更新。互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参与救援工作的单位理应当根据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内容包括参加救援的人员构成、信息传递、通信联络、职责、处置步骤及救援设备清单。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该图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以及机场内外消防水源、医疗部门及救治能力的准确位置,并标明机场内外供消防取水的道路和进出机场道路的准确位置和走向。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另行绘制本机场的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该图应当详细标明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道路、水源、消防栓、集结等待区、围界、通道口等准确位置;

  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和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均应张贴于参与应急救援单位的日常办公场所及拟用于应急救援的车辆内。

  机场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应急救援计划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紧急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相关的单位,且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无线电专用频道,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任何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理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指挥中心应当与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之间,建立有效、合理的通信网络,配置必要的扩音设备,保障紧急事件发生时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

  第二十四条指挥中心及参与应急救援的主要单位理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并视情设置报警装置。

  参与救援的任何单位之间的通信、现场指挥等重要情况应当采用录音等方式予以记录。

  指挥中心应当配置陆空对话的,保持守听,但不得实施对空指挥。在航空器紧急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要进一步了解掌握情况,发布指令,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来实施。

  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令一领导下由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行使分指挥权。在特殊情况下,指挥中心可以授权互助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机场消防指挥官在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行使事故现场消防工作的最高指挥权,并应将现场的消防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二十九条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或遇到其他紧急状况时,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指挥航空器着陆。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应急救援时,应当由机场内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分别提出机场区域外的相应部门的派遣力量的方案,报指挥中心同意后通知上述部门,并应当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在涉及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发生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时,不得使用机场的消防设施,除非机场仍备有能满足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的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紧急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有关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应急救援车辆和人需要驶进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区域等,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上述区域。

  集结等待地点的选择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便于驰救,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不得对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运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造成干扰。

  参与救援的单位按照预先的救援计划到达指定位置后,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到。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威胁时,指挥中心应当迅速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附近的其他航空器和旅客撤离至安全地带。该航空器应当到距其他航空器的停靠位、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远的隔离位置停放。在有条件的机场应当为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物威胁设置隔离停放位置。

  在应急救援时,指挥中心应当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临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易于佩带、醒目,并能体现救援人员的工作性质。识别标志应当事先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在应急救援时,总指挥应当戴橙色头盔,身穿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的反射性字样;消防指挥官应当戴红色头盔,身穿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的反向性字样;公安指挥应当戴蓝色头盔,身穿蓝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公安指挥官的反射性字样;医疗指挥官应当戴白色头盔,身穿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的反射性字样。本款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在应急救援时,应当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为抢救伤员或者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进行照相、录像及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相对位置,同时在移动的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发现上述物体的位置上用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标出其位置。所有发出的标签的备忘录应当予以妥善保存。

  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操作部件、伤亡人员,在移动前,必须照相、绘图及作记录。

  参与应急救援各单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新闻记者要求进入救援现场采访的,必须经指挥中心批准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并不得妨碍救援工作的进行。

  发生紧急出动等级的紧急事件后,发生紧急事件的单位及紧急事件发生地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民航总局及紧急事件发生地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由紧急事件发生地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将紧急事件的发展及处置情况随时报告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

  第四十二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当召集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讲评,对应急救援计划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应当在60天内修改完善并印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30天内,将应急救援工作报民航总局。

  第四十三条应急救援计划的任何修改,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并将旧资料收回、销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单项演练和桌面演练。综合演练应当由驻机场各单位及互助单位共同参加,就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的模拟紧急事件的组合进行演练,以检查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之间的通知程序、通信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同配合和指挥协调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从而验证应急救援计划的合理性。

  单项演练应当由负有应急救援责任的某一单位或某几个单位参加,按照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担负的责任就某一模拟紧急事件进行演练,以检查其单位在应急救援中的应急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桌面演练应当由驻场各单位及互助单位共同参加,就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的模拟紧急事件的组合,以语言表述的方式来进行演练,以检查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紧急事件的通知程序、现场处置、协调指挥的反应情况和重新确认应急救援计划的某些内容。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未举行综合演练的年度应进行桌面演练;机场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单项演练。举行综合演练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邀请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航空营运人单位派代表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并参加演练后的讲评。

  应急救援演练的基础要求:(一)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保持机场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如果由于应急救援演练致使本机场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练期间不能满足相应规定要求的,应当就这一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练后,尽快恢复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及部门领导应熟知本单位或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理应当定期对救援人员和后备救援人员进行医疗救护知识和其他救援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机场消防装备应当符合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

  机场医疗救护设备应当满足国家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的要求。应急救援别的设备的配备要求另行规定。

  对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救援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不积极行动配合完成应急救援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拒绝履行职责或者不服从指挥,致使损失加重的;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驻场单位未按本规则履行相应的职责,影响驰救的,由民航总局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紧急事件涉及国际航空运输或者其他涉外因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五十三条通用航空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参照本规则并结合其机场的详细情况制定,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可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式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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