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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给水装置(施)验收技术规程
2023年12月05日 产品中心
技术参数

  1.1 为加强上海市二次给水装置(施)的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设

  1.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接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住宅类建筑二次给水装置(施)的验收工作,并作为二次给水装置(施)实施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完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1 二次给水装置(施)产权性质不变,仍为业主所有。供水企业依据接管合

  2.2 移交方移交给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二次给水装置(施)应按照上

  需规定供水企业及移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二次给水装置(施)巡检保养、报修维修、应急处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有关事项及费用结算问题。

  2.3 供水企业依据接管合同规定事项负责接管范围内二次给水装置(施)的各

  2.4 供水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管范围内二次供水各类信息的收集及反馈,并24

  2.5 各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可承接供水企业接管范围内所有与二次供水有关的检

  2.6 二次给水装置(施)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

  3.2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改建、扩建及新建住宅应计量到户,水表宜出户。

  3.3 二次给水装置(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4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和《建筑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3.5 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执行。

  3.6 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收取规范》(GB 50303)执行。

  3.7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配齐技术力量,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网络计划,

  并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向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填报开工申请,施工方能进行。

  3.8 二次供水设备(施)工程项目施工需按图施工;隐蔽工程有分项检测、验收报告。

  3.9 二次供水设备(施)竣工验收前应提供所有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并汇编成竣工资料交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1. 强度耐压试验。实验压力应为1.5 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压力10min,无渗

  2. 严密性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1.25 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压力30min,

  3.10 各连接部件的卡箍、销钉、螺栓、螺帽等均应按设计要求锁定或点焊牢固。

  3.11 有预应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测量紧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部件安装定位后,应按设计要求装好定位销。

  3.12 不锈钢材质部件、管配件不得与碳钢材质部件、管配件直接连接,中间需

  3.13 设备部件表面应按设计要求涂漆防护,设备涂色的规定详见附录A:《二

  3.14 二次供水设备(施)工程验收分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两个步骤。二次供水设备(施)试运行可作为竣工验收一部分,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负责验收。二次供水设备(施)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后道程序。

  4.1.2 水箱(池)应独立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

  4.1.3 水箱(池)高度一般不宜超过3m。当水箱(池)高度大于1.5m 时,水箱(池)内、外应设置爬梯。内爬梯的设计及安装应能满足人员进出的需要,材质为304#(含304#)以上不锈钢。外扶梯周边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人员上下安全。

  4.1.4 建筑物内的水箱(池)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7m,水箱(池)与室

  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应小于0.5m,水箱(池)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应小于0.8m,水箱(池)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具有排水条件。

  1. 不锈钢型号为304#(含304#)以上板材。侧板厚度≥1.0 mm,底板厚度≥

  4. 不锈钢内衬应在箱体最低处开一15mm 孔,便于今后检查内衬是否漏水。4.3.2 瓷砖内衬应符合: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有效文件,并经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4.4.1 与水箱(池)体直接连接的预埋进水管、出水管、溢水管、放空管、通

  4.4.2 不锈钢预埋管与复合钢管的连接处应用铜制配件作过渡连接,严禁不锈

  4.4.3 水箱(池)设置的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放空管、通气管应符合下

  置不锈钢材料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20cm 的空气间隙;

  3. 放空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应不小于DN50 。放空管与排水系统

  4.4.4 二次供水设备(施)改建时管径、管路、安装标高等不得随意变更。如

  4.4.5 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管的水箱(池)进水管,材料需按生活用水管标准,承压能力需按消防用水管标准执行。

  4.5.1 各种阀门的安装位置及标高应与设计图相符,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4.5.3 泵房水池应安装水位报警装置,地下式水池除安装水位报警装置外还应

  1. 材质应选用304#(含304#)以上不锈钢,厚度不小于 1.0 mm。焊缝应进行

  2. 人孔周边应高出水箱(池)外顶10c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cm,方

  3. 人孔盖四周有折边(防止水倒灌),封闭应严密。盖上须有与盖同质的铰链、

  4.6.1 水箱(池)出水管上宜留有水质取样孔,便于水质监测或安装水质监测设备。

  5.1.2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池等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火、防水和防小动物等措施。变频泵房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5.1.3 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

  5.1.4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 的坡度坡向排水设

  5.1.5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泵房窗户

  及通风孔应设置耐腐蚀防护格栅;泵房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5.1.7 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水泵机组的运

  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要求。

  5.1.9 泵房机组设施安装结束后应进行试运行。机械部分试运行时间按设备技

  2. 轴承工作温度应稳定,滚动轴承应不高于75℃,滑动轴承应不高于70℃。

  2. 试运行过程中,各转动部分声音正常,外壳震动应符合表1 的规定,轴承

  5.1.11 每台水泵机组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出水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5.1.12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5.1.13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启泵,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启泵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5.1.14 水泵进水管带有底阀时,底阀与池底和侧壁间的距离宜不小于底阀或水池进水管口的外径,底阀作关水试验应无渗漏,滤网进水应畅通。

  5.1.15 二次供水泵房的附件如流量计、压力表、止回阀以及有关传感器等的安装及其运行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各种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 1.5 倍~2 倍。

  2. 当允许有局部间隙时,可用不大于0.10mm 塞尺检查,深度应不超过组合面

  5.2.1.2 机组固定部件垂直同轴度测量应以水泵轴承承插口止口为基准,中心

  线mm,水泵单止口承插口轴承平面水平偏差应不超过0.07mm/m。机组固定部件垂直同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规定时,水泵轴承承插口垂直同轴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08mm。

  5.2.2.1 上、下机架安装的中心偏差不超过1mm;上、下机架轴承座或油槽的水平偏差,宜不超过0.10mm/m。

  5.3.1.2 水泵安装的轴向、径向水平偏差应不超过0.1mm/m。水平测量应以水

  1. 填料函内侧,挡环与轴套的单侧径向间隙,应为0.25~0.50mm;

  3. 填料接口严密,两端搭接角度一般为45°,相邻两层填料接口宜错开,角

  1. 弹性联轴器的弹性圈和柱销应为过盈配合,过盈量宜为0.2~0.4mm。柱销

  螺栓应均匀着力,当全部柱销紧贴在联轴器螺孔一侧时,另一侧应有0.5~1mm 的间隙;

  5.3.2.1 卧式电动机的固定部件同轴度的测量,应以水泵为基准,其同轴度偏差应不大于0.1mm;轴承座的水平偏差轴向应不超过0.2mm/m,径向应不超过0.1mm/m。

  5.3.2.2 主电动机轴联轴器应按水泵联轴器找正,其同轴度应不大于0.04mm,

  5.3.2.3 应测量定子与转子之间的空气间隙值,空气间隙值应取4 次测量值的

  算术平均值(每次将转子旋转90°)。电动机每次应测量两端断面上、下、左、右4 个空气间隙值。各间隙与平均间隙之差,应不超过平均间隙值的±10%。5.3.2.4 联轴器同轴度的测量方法是在主轴连接后,用盘车检查各部分摆度,

  4.4.1 潜水泵泵座水平允许偏差为0.5mm/m,高程允许偏差为±10mm。

  5.4.2 立式潜水泵井筒座水平允许偏差为0.5mm/m,井筒座与泵座垂直同轴度

  50M Ω(JB 216);对充水式电动机定子绕组,应在常温清水中浸12h 后,绝缘材料为聚乙烯和交联聚乙烯者应不低于150 MΩ,绝缘材料为聚氯乙

  2. 热态(在接近工作温度时)或温升试验后绝缘电阻应不低于按式(1)求得

  R=U/ (1000+0.01P)(1)式(1)中R—电动机定子绕组对机壳的热态绝缘电阻,M Ω;

  5.4.4 检查传感装置应完好,测量控制电缆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 M Ω。5.4.5 潜水泵的防抬机装置及其井盖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轴向位移间隙。

  5.5.1.1 辅助设备应有标示牌及编号;旋转设备应有旋转方向的标志;宜直接

  5.5.1.2 辅助设施安装后,轴向、径向中心线与设计位置偏差应不超过10mm,标高与设计偏差应不超过-10~20mm。

  5.5.2.1 各种阀门的安装应根据设计图纸核对其型号和规格,并进行检查和试验;确定安装方向,调整阀门的操作机构和传动装置,保证其动作灵活,指示准确。

  5.5.2.2 各种阀门的阀体各组合缝间隙应符合安装要求。组合面橡胶盘根的两

  5.5.2.3 各种阀门的阀板在关闭位置与阀体间的间隙应均匀,偏差应不超过实

  1. 与阀门、管件连接的管子,伸出混凝土墙面的长度宜控制在300~500mm

  确定;横向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mm;阀门、管件的水平和垂直度在法兰连接后其偏差应不大于1mm/m;

  5.5.2.5 各种阀门的阀板转动应灵活,与固定部件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2mm。

  5.5.2.6 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应设置过滤器(防污隔断器),过滤器滤网应

  5.5.3.1 各种管道、管件的安装应根据设计图纸核对其型号和规格,并进行检

  5.5.3.2 各种管道宜采用复合钢管(衬塑、涂塑),管件原则上应为管道材质一

  致,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DN≤100 的可采用螺纹连接;DN >100 的只能采用法兰连接或卡箍连接。

  5.5.3.3 二次供水的泵房引入管与污水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

  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 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5.5.3.4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

  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0.8m,交叉时供水管

  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应为0.1m,达不到要求的应

  5.5.3.5 始装管道的里程偏差应不超过±5mm。弯管起点轴线方向的位置偏差应

  5.5.3.6 管道水平安装的转弯处,管道上有较重的阀门、设备、仪表等地方均

  5.5.3.7 复合钢管立管管卡,在层高≤5m 时,每层需安装一个,层高>5m 时,每层不得少于两个,第一个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1.5~1.8m。排水管道上的固

  定件间距为:横管不得大于2m,立管不得大于3m,层高≤4m 时,立管可安装一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

  4.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一致,紧固后外露长度以为1.5~

  5.5.3.10 管道、管件接口使用的橡皮圈应为食品级橡胶,橡皮圈不应有气孔、

  裂缝、重皮及老化等缺陷;装填时橡皮圈应平整、压实,不应有松动、扭曲及断裂等现象。

  3. 明管安装后作整体或分段水压试验。分段长度和试验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4. 若明管水压试验确有困难时,经二次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作水压试验,

  5.5.3.12 管道试压应逐步升压至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保持10min,经检查正常再升至试

  验压力,保持5min,然后再降至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保持30min,并用0.5~1.0kg 小锤在接缝两侧各15~20mm 处轻轻敲击,应无渗水及异常现象。

  5.5.3.13 埋地管道水压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2 倍,保持10min,应无渗漏及异常现象。

  5.5.4.1 压力水容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5.5.4.2 压力水容器宜选用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5.5.4.3 二次供水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给水设备。当采用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时,

  5.6.1 电气控制柜(箱)都应有统一的外形,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5.6.2 电气控制柜(箱)都应有铭牌和设备指示牌,柜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

  接线无脱落脱焊,涂层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柜内留有一定的预留空间,方便远期扩容和增加元件。

  5.6.3 柜(箱)内各电气元件应按设计图纸安装,布局合理、安装牢固,且符

  合国家有关电气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规范。内部安装的金属部件、支架、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均应作镀锌处理。

  给水设备》(JG/T 3009)的规定。变频调速时,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

  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回到正常状态运行。5.6.5 电气控制柜(箱)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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